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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醫師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這個規定的反面解釋:醫生對其診斷之病人,有交付診斷證明書的義務。但是診斷證明書的內容,由醫師依照病人病情或病歷據實填載,而非依病人要求內容出具。也就是說病人可以要求醫師出具診證明書,醫師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記載內容全憑醫師的專業判斷,不受病人要求的影響。 若用途限於訴訟或申請保險理賠使用,必須先向醫師說明用途,此類之診斷證明書通常必須經過內部會議的程序才會發給。

至於診斷證明書之效力,例如,該診斷證明書所載之病情是否符合殘障給付標準?由該殘障給付主管機關逕依職權認定,不能強求醫師作何種內容的記載,若未符合標準,亦不能歸責於醫院或診所有一案例說明如下:行政院衛生署民國8321日公告,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境內生產若屬事實,醫院或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應該依據病歷記載摯給出生證明書。也就是說即使非法入境,醫師仍有出具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之義務。至於如何解決非法入境身分的問題,如果原登載之姓名系屬化名,可以依照法院刑事判決書給予更正。並加注“無身份證明文件,據法院刑事判決書所載為大陸地區人民”等字樣,以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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