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職場之後,我在慈濟志玄台北中心學習陶笛迄今二年二個月。近期我們陶笛班成員每個月安排到養護機構、日照中心等單位吹奏陶笛娛老。我們的理念是陶笛吹奏好不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陪伴長輩。特別是住宿型的養護機構,透過音樂喚起長輩們的記憶,阿公阿嬤們的笑容,令人溫馨感動。

5日星期四下午我們準備到慈濟汐止分會輕鬆安居的日照中心吹奏。日期在三個月前就已經排定,我們一如往常按部就班的練習選定的曲目。

前一天4日下午,紋琇師姐傳line給我,說她在寶雅看到聖誕節裝飾,想要買一些裝飾品表演使用,問我數量大概要多少?我告訴這次表演有六個人參加,其他事情安排,要問負責接洽的育萱師姐,開啟了我們班的溫馨旅程。

傍晚回到家裡,打開電腦,育萱師姐傳一首日本兒歌「鳩」歌譜,以及youtube 的伴奏檔。歌譜是五線譜,我們平常都用簡譜,師姐很熱心的改寫成簡譜。師姐告訴我說汐止分會輕安居有一位長期居住日本超過40年的阿嬤,然後師姐憑著9月我們上一次去吹奏的記憶,阿嬤輕聲哼的節奏,在網路上找到「鳩」的歌譜。育萱師姐富有愛心,僅憑著一絲絲的記憶,在網路上不斷地嘗試搜尋,不知道花了多少時間才找到這一首日本兒歌「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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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凌晨又有較大的餘震,早上騎著腳踏車到海邊,雙潭自行車專用橋樑正在拆除,連帶旁邊的步道也封閉,海邊的人少,日出、大海依舊,人的心情卻很沉重。

沿著南濱公園進入市區,天王星大樓主建築物已經拆除,街上的人很少,都是在地人,可以想見觀光產業受到嚴重的打擊,旅館、民宿幾乎都是空房。騎到福建街,又有一棟新聞沒有播報的大樓正在拆除,其實花蓮的災情非常嚴重,基本上建築物紅單或黃單的部分,雖然說可以補強,但是房屋已經傾斜,沒有人敢住,補強要花很多錢,將來想賣也賣不出去,我們家鄰居搬來一戶受災戶,他說大多數的災民認為紅黃單的大樓,還是拆除比較恰當,畢竟花蓮是地震帶,如果補強過得了這一關,也未必能夠過得了下一關。

望著中央山脈,受到地震影響大面積坍塌的山林,肉眼都清晰可見,有人說山林應該休息,自然修復,可是災民每一天都要過生活,怎麼自然修復?日子怎麼辦?

這個時候政府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外界的援助必須即時,與花蓮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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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花蓮人,歴經多次的大小地震,早就已經習慣性地培養出對於地震特有判斷方式,可以老神在在地坐在客廳等待搖晃結束,也會在地一搖就知道要馬上奪門而出。上一次2018年的地震,親人居住的大樓倒塌,幸好人平安無事。此次,2024年的地震,早上五點多我到南濱公園拍日出,看海浪,七點多回來的時候,在堤防旁邊還被螞蟻咬了幾下,當時只是覺得有點奇怪,從未發生過的現象。回到家7:50出發,騎著摩托車準備去吃早餐,手機留在家裡充電。7:58地震剛開始,騎在路上覺得好像後輪胎破胎,後來才覺得不對勁,整個地震搖動,我把車整個放倒在路邊,看著旁邊的轎車停下來,聽到有人大哭喊叫的聲音,我驚覺此次地震非同小可。早上咬我的螞蟻應該是在求救,我應該把它帶回到堤防上才對,因為後來立即發佈了海嘯警報。螞蟻對不起,我沒有幫得上忙。

劇烈的搖晃停止之後,肚子很餓,我還是想要到早餐店吃早餐,店裡的豆漿傾倒滿地,工作人員忙著清理,還讓我在店內用餐,先端了一碗豆漿給我,喝不到兩口,餘震就來了,店裡的人全部往外衝去,等我回到位置上,桌上地上都是豆漿,我把錢放在桌上,把剩下的食物包帶回家。老闆還跟我說不好意思,天災,能怪誰,我自己反而覺得不好意思。

幾分鐘的路程回到家裡,鄰居們都拿著小椅子坐在外頭,每三到五分鐘,就有大小的餘震,一直不斷地持續著。九點多縣政府宣布花蓮縣停班停課,學校通知準備好了,再請家長去接小孩。此時又陷入困難的選擇,要開車或騎機車去接小孩呢?我的建議是機車,地震造成交通的紊亂,開車反而不方便。妹妹和他的媳婦騎著兩輛機車去把雙胞胎小孩接回來。鄰居更小的孩子比較敏感,緊緊抱著媽媽不放,一眼就可以看出臉上都是焦慮的神情,在危難發生的時候,看見媽媽的偉大。

新聞開始播報出災情的消息,首先是市區的部分,有4棟大樓傾斜倒塌,大約有40幾棟嚴重損害,居民撤離等待鑒定。

對外的台9線蘇花公路,台8線中橫公路,台11線東海岸公路,都受到嚴重的損害,由於餘震不斷.只能先搶救人的平安,餘震次數減少才能進行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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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劍潭山親山步道位於劍潭捷運站附近,距離銘傳大學也不遠,附近還有個著名的士林夜市,

今天探訪劍潭山十美(attraction),走的順序依次為10>1>2>3>....>9

十美:隧道體驗區

位於圓山大飯店牌樓前方,據說內部隧道四通八達,可惜的是目前沒有開放參觀

到這裡還可以順便遊覽山西太原五百完人,民國68年蔣經國提字的匾額懸掛在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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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天母古道橫嶺古道半嶺古道

一步:湖底步道

台北是盆地地形,週邊被山地包圍,天氣潮濕悶熱,在上班或假日有限的時間裡,尋找適合的運動健身場所,郊山是很好的選擇

天母泛指中山北路七段附近的地區,以外國使館或西洋風情聞名,雖然沒有捷運站但公車交通仍然提供非常便利的服務.

天母圓環有許多公車可以到達,天母派出所旁的左側道路往前走約一百公尺,天母古道登山口的起點,就在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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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建築是城市發展的指標之一,近幾年台北市區的發展速度較為緩慢,但是隨著時間的沈澱,信義商圈陸續出現風格獨特的建築,位於捷運市府站與捷運台北101/世貿站之間的區域,著名的地標有台北101大樓等,今日午後時光悠閒看台北.

怎麼來?四通八達的捷運與公車系統,在市區移動非常便捷

街頭的裝置藝術,增添眩目的光彩

中國銀行前閃亮的犀牛,昂首而立

新光三越前的卡通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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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民權東路松江路口的行天宮,主祀關聖帝君,建廟於民國56年,在北部地區來說不算是年代悠久的大廟,但卻非常知名的廟宇,參拜的人非常多.

最為人津津樂道的話題,民國103年8月撤香爐與供桌的祭祀新措施,展現出行天宮在權衡傳統與現代之間的新選擇.

這個措施大幅改善空氣品質,但也引起宗教科儀的質疑,不過在歷經4年後的今日,信徒對於信仰的虔敬不因此而減低.

誦經的恭敬態度是行天宮的最美風景

傳統道教的掩魂,祭改,解籤詩宗教科儀,仍然繼續運作,提供信徒人生運途的方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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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關係-定點免費換書圖書館

可以自由自在的與他人交換書籍,寫下彼此的祝福,散播讀書的種子

座落在台北市民生東路147巷的圖書館,在銀行金融圏林立的商業區域顯得非常特別,右邊是華南銀行,左邊是上海銀行,巷子道路的分融島上,樹立一個換書點,初次見到心中雀躍不已,可以把想法付諸實現,令人激賞。

書就放在透明書櫃中,來到這裏可以自由翻閱,好像在書店看書的感覺。迎面而來吹拂的文青微風來,站在這兒置身街頭彷彿隔開喧嚣的商業氛圍

歡迎來看看台北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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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醫師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這個規定的反面解釋:醫生對其診斷之病人,有交付診斷證明書的義務。但是診斷證明書的內容,由醫師依照病人病情或病歷據實填載,而非依病人要求內容出具。也就是說病人可以要求醫師出具診證明書,醫師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記載內容全憑醫師的專業判斷,不受病人要求的影響。 若用途限於訴訟或申請保險理賠使用,必須先向醫師說明用途,此類之診斷證明書通常必須經過內部會議的程序才會發給。

至於診斷證明書之效力,例如,該診斷證明書所載之病情是否符合殘障給付標準?由該殘障給付主管機關逕依職權認定,不能強求醫師作何種內容的記載,若未符合標準,亦不能歸責於醫院或診所有一案例說明如下:行政院衛生署民國8321日公告,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境內生產若屬事實,醫院或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應該依據病歷記載摯給出生證明書。也就是說即使非法入境,醫師仍有出具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之義務。至於如何解決非法入境身分的問題,如果原登載之姓名系屬化名,可以依照法院刑事判決書給予更正。並加注“無身份證明文件,據法院刑事判決書所載為大陸地區人民”等字樣,以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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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對於臨終病人有留一口氣回家的習俗,有使用救護車之需求,可否使用救護車運送返家呢?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規定:「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一、消防機關。二、衛生機關。三、軍事機關。四、醫療機構。五、護理機構。六、救護車營業機構。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依據這個條文,實務上若洽請殯葬禮儀公司所使用載送臨終病人之「救護車」並非上述條文所規範之機構設置,而是該公司所提供之特殊服務。

另外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訂定)第3條規定:「醫療、護理機構或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團體,申請設置救護車者,應以運送該機構之傷病患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遇有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經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派遣者。二、依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規定,醫院間之轉診。三、報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互為轉診機構間傷病患運送。」類似的規定有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5條規定訂定)第4:「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四、支援防疫措施。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基於考量風俗民情落葉歸根之觀念,有要求留一口氣返家臨終者,救護車之使用,必須限於前揭範圍。若符合救護及運送傷病患者之條件,可洽請上述之救護車營業機構提供必要的服務。

關於遺體與病人如何區分?實務上以經宣佈死亡及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為分界點。若已宣佈死亡並經醫院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則宜轉由殯葬業者處理。

更有甚者,曾發生將留一口氣返家之臨終病人送往殯儀館的事件,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之規定,殯葬設施指的是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必須備有死亡證明書之遺體,殯儀館始可受理。而且民國106年新修正之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因此不可將臨終病人直接送往殯儀館,此為尊重生命之重要表徵,不得踰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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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牙醫師可否開立死亡證明書?

關於這個問題,民國97214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6725號曾正式請主管機關解釋。衛生署(已改制衛生福利部)認為醫師法所稱的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室等三個類別,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病人之致死原因如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非屬牙醫師執行業務範圍。另外有實際案例說明,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牙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載明的原因為膽囊癌並多處轉移,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疾病,爰該件死亡證明書,不宜由牙醫師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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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談到法侓意義的死亡,死亡之後,有更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死亡證明書的掣給是程序上的第一個步驟,由於死亡是大事,因此其程序慎重,喪家在痛失親人之時,實際上曾發生許多誤解死亡證明書開立的權責問題,造成對於醫院或診所的不諒解,因此特為文解說。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診斷證明書格式,對於死亡方式記載區分為病死或非病死,①□自然死(純粹僅因疾病或自然老化所引起之死亡) ②□意外死 ③□自殺 ④□他殺 ⑤□不詳。必須注意此處指的是死亡方式而非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指的是醫師依據國際統計分類系統之分類表填列死亡原因,病因發生之先後關係及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間。死亡方式僅區分為病死與非病死二大類,敍述如下:

一、非因病死亡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上述條文稱之為「司法相驗」。故醫師發現非自然死亡、因意外、自殺或兇殺而死亡等疑似非病死情形時,有通報司法或警察機關的義務,由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師不得接受病人家屬請求,逕行開具死亡證明書,以免影響犯罪之偵查。無論死亡處所是在家裡、意外現場、送醫途中或醫院裡,都要由當地警方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驗屍。於查明死亡原因後,由地檢署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等同於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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